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民初12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21866090L。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占久,焦作市温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13019X。
法定代表人:马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武,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豫0825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对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800元予以冻结。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艺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