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91财保11号
申请人:***满鼎华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7K891D,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13019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晋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满鼎华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7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满鼎华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满鼎华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7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063.50元,由申请人***满鼎华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宗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