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88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电子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街68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5民初94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被执行人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租赁费共计26757387元;2.被执行人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将《设备租赁合同》及发货单载明的租赁物升井装车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升井装车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运费由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如租赁物无法返还,被执行人山西风泽盈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应折价赔偿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7516663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9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