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78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维修费772022.8元,及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32359.94元,以及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060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4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到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2年5月5日邮寄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终本约谈表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1)晋07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