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6民初1393号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