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民终17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鹏***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鸿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公司提供的700Y型丝网波纹填料没有质量问题,不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金。1.鸿燕公司在收到**公司发送的第一批货物后,根本没有提出700Y型丝网波纹填料不符合合同技术参数以及行业标准,而仅仅是提出丝网波纹填料每块固定不牢靠,以及丝网波纹填料没有穿杆。虽然鸿燕公司的上述要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本着为用户服务的精神,**公司专门购进一台全自动一次成型电焊机,将已发送和未发送的丝网波纹填料全部重新焊接成块状,确保每块不出现松散现象,但因为丝网波纹填料已经全部生产完毕,已无法按照鸿燕公司的要求对丝网波纹填料重新穿杆。2.**公司生产的丝网波纹填料在出厂发货前均按程序经过了检验,质量完全合格,并随货***公司交付了产品合格证。鸿燕公司提出异议后,**公司又将丝网波纹填料送到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数据完全达到了鸿燕公司的使用要求。3.目前,我国针对丝网波纹填料并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而只有没有拘束力的行业标准,所以国内市场上流通的丝网波纹填料基本上都是生产厂家按照各自的企业标准生产的非标产品。二、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没有鉴定案涉产品的资质,其鉴定结论不合法,依法不能采信。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至今无法提供其鉴定能力范围内的产品目录,该目录可以证明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是否具有鉴定案涉丝网波纹填料的鉴定能力和资质。**公司一直要求鉴定机构提供上述产品目录,但该鉴定机构至今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文件。因此,其鉴定结论不具备合法性,一审判决不应采信,更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三、鸿燕公司实际支付的丝网波纹填料价款(含安装费)仅为465680元,而不是其诉请的货款498400元(含安装费)。鸿燕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19日、10月27日向**公司支付了271740元、141370元、134370元货款,合计支付货款547480元。扣除没有质量争议的进料分布器6600元、填料支承26400元、填料压栅14400元、槽盘式收集分布器34400元(合计价款为81800元),鸿燕公司实际支付的丝网波纹填料价款(含安装费)仅为465680元,根本不是其起诉要求退回的货款498400元(含安装费1万元)。一审判决第一项没有将没有质量争议的81800元的60%从已支付货款中扣除,认定扣除后的货款498400元(含安装费)由**公司退回,这就意味着上述无质量争议的货物,经过长达一年的诉讼后,仍然有40%的货款32720元在鸿燕公司手中,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处理不妥。首先,该部分产品并无质量争议,其货款可以全部付清。其次,该部分产品虽然在诉讼之初没有过质保期,但是在一审判决时一年质保期已接近届满。最后,一审判决为双方诉讼后留下了32720元的货物尾款没有处理。四、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虽然鸿燕公司一审当庭撤回了第一项诉请,但其诉请的第二项主张的资金占用费19936元及第三项主张的产品质量违约金181160元,合计金额201096元,将近达到鸿燕公司要求返还货款本金的50%。考虑到鸿燕公司并没有提供其经济损失的证据,因此其实际经济损失仅仅为货款本金于返回期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因此,一审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鸿燕公司在来往函件中、甚至在起诉时都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一审判决从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也没有依据。2.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即可认定违约金过高。因此,即使**公司败诉,鸿燕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和也只能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而一审判决利息和违约**和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2.3倍。五、既然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退回部分货款,那实际上就是判决部分解除了本案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同步判决鸿燕公司退还部分货物(丝网波纹填料)。六、本案的诉前保全因为鸿燕公司未能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起诉,已经被一审法院依法撤销。因此,诉前保全费及诉前保全的律师费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七、鸿燕公司并没有提供2万元鉴定费的发票,一审也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鉴定费,没有事实依据。
鸿燕公司辩称,一、本案***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是经福建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定机构,也是省内唯一一家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省级***定机构。同时也是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的产品质量类***定机构,完全具备产品质量***定资质和能力,其鉴定人员均持有国家***定人执业证,因此本案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问题。况且本案的鉴定项目并不复杂,仅涉及丝网丝径、填料的直径、高度等尺寸方面的简单数据,不存在所谓的超能力范围的问题。二、一审判决退款金额无误,**公司所主张的尾款支付条款尚未成就,不能在本案退款金额中扣除。本案合同标的为905800元,其中货款895800元、安装费1万元。鸿燕公司已支付货款的60%(537480元)以及全额安装费1万元,合计547480元。在已付款项中,无质量问题货款49080元(81800元*60%),故应退货款为498400元。一审判决金额无误。**公司上诉称应退金额仅为465680元,实际是将无质量问题货物剩余40%款项提前在本案的应退款中进行抵扣,该主张没有依据。因为这部分尾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其中30%的货款应在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然而,**公司就丝网波纹填料质量问题与鸿燕公司推诿扯皮一年之久,至今仍不承认质量问题,对其他无质量问题的配件也没有进行安装,至今仍放在鸿燕公司库房内。既然连基本的安装验收都未完成,那么质保期就更无从谈起。三、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在本案中分属两个概念,且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可同时主张,一审判决无误。1.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果**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将问题产品更换为质量合格产品,即构成违约,**公司需退还已付款项,承担鸿燕公司损失,且每逾期一日需赔偿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该约定,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承担退款责任,此时并不会出现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只有当**公司拒不承担违约责任逾期退款时,才发生日5%的资金占用费。也就是说,违约责任发生时资金占用费并不必然发生。只有**公司逾期退款的时候,才会因为其逾期行为而产生资金占用费。可见,资金占用费的起因并不是违约,而是逾期付款,其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由于合同订立之初,为了督促供货方保证产品质量,所以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较高,超过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鸿燕公司在起诉之时就已主动将标准下调至合法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完全正确。2.关于违约金,鸿燕公司主张的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20%,该标准主要是考虑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鸿燕公司建设工期及投产时间拖延而产生的成本增加及可得利益损失。鸿燕公司是将乐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研发团队经过十余年的攻坚,掌握了醋酸丙酸纤维素(CAP)、醋酸丁酸纤维素(CAB)的生产技术,且产品质量达到美国及欧盟产品检测标准。该技术打破了外国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垄断和技术封锁,企业前景看好。双方签署案涉采购合同时,工厂已完成了基础实施建设,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计划投产时间为2018年4月份。然而,因**公司的劣质填料导致鸿燕公司用于生产重要原料丁酸的精馏塔无法如期投入使用,造成整体投产时间延误。鸿燕公司的损失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成本的增加(主要是数十名技术人员的工资、食宿开支),另一方面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公司供应的填料系用于生产丁酸的精馏塔,正常情况下每月可生产丁酸150吨,目前丁酸市场价格为13000元/吨。如继续加工成品醋酸丁酸纤维素,则价格更为高昂。即使扣除成本,鸿燕公司每月的损失也不是目前一审判决的金额可以弥补的。由于**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造成了工期的延误,而延误导致的损失客观存在但又难以举证,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判断,将产品质量违约金酌定为资金占用费的1.3倍并无不当。四、本案讼争合同将在**公司履行相应违约责任后自然终止,不存在解除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因产品质量导致的更换货费用由**公司承担,故**公司可自行取回问题产品,鸿燕公司可提供必要的配合,但不负有该项义务。五、鸿燕公司诉请的保全费和律师费均属于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为解决产品质量所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一审判决无误。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予以驳回。
鸿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支***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72464元;2.**公司对20170920号《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700Y型丝网波纹填料承担退货责任,退还鸿燕公司已付货款488400元及安装费1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退款日至按应退金额的月2%赔偿鸿燕公司逾期退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8年1月14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9936元);3.**公司支***公司产品质量违约金181160元;4.**公司支***公司诉前保全费用4970元,以及诉前保全律师费6000元,并支***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5.**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诉讼过程中,鸿燕公司撤回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72464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10日,鸿燕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鸿燕公司向**公司购买规格型号为700Y材质为316L不锈钢丝网波纹填料、进料分布器、填料支承、填料压栅、槽盘式收集分布器五种精馏塔内使用的塔内零部件,合同总价款为905800元(含安装费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约定:质量按需方要求、合同技术参数及行业、国家相关标准验收,需方如有异议可在货到180日内提出;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12日内分批交货,货送至原告厂内视为交货,每逾期一日需支付总金额1﹪违约金;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发货前再付30﹪货款(含安装费),安装完验收合格再付30﹪货款,余10﹪质保金一年一次性付清;第十条约定:需方应在供方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供方须立即到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承担需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第十一条约定:若供方的产品不符合需方要求、合同技术参数及国家相关标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经检验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须赔偿需方的损失,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将产品在发现问题之日起3日内更换为质量合格产品,若超过3日或更换的货品仍旧存在质量问题,则视为供方违约,供方须退回需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承担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且每逾期一日,供方须赔偿需方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更换货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另双方在《技术协议》中专门对丝网波纹填料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鸿燕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依约支付了总价款的30%的货款271740元;2017年10月19日支付了所发货数量30﹪的货款141370元,2017年10月24日收到**公司所发的第一批货物;2017年10月27***公司支付所发货数量30﹪货款134370元,2017年10月30日收到**公司所发的第二批货物;上述合***公司已支付货款547480元(含安装费1万元,依据合同在未安装***公司仅需付款905800×60﹪=543480元,多支付的4000元,为鸿燕公司提前支付了安装费的尾款)。**公司分二批将所定产品全部交付完毕,鸿燕公司对合同中进料分布器、填料支承、填料压栅、槽盘式收集分布器质量无异议,对于丝网波纹填料,鸿燕公司收货的当日用其自购设备检测制作了“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精馏塔填料规格质量检测报告”(二份)认为**公司所发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017年11月10日,**公司交付经协商制作的样品,***公司检验(也制作了“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精馏塔填料规格质量检测报告”),鸿燕公司认为也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鸿燕公司于同年11月10日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三日内解决质量问题,同日**公司***公司发出一份澄清函,为此,鸿燕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申请费4970元及律师费6000元。鸿燕公司对所收的进料分布器、填料支承、填料压栅、槽盘式收集分布器并已支付的60﹪的货款无异议,仅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丝网波纹填料的货款:547480﹣(6600+26400+14400+34400)×60﹪=498400元(含安装费1万元,因所付的货款中含安装费,**公司未提供安装服务要求一并退还)。诉讼过程中,双方分别对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根据鸿燕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指定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对案涉的丝网波纹填料进行***定,鉴定意见:涉案丝网波纹填料盘高、丝径不符合HG∕T21559.3—2005《不锈钢丝网波纹填料》要求;峰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鸿燕公司对鉴定意见质证认为:该鉴定机构有***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认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司质证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提供其可以鉴定丝网波纹填料的清单,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诉讼过程中鸿燕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鸿燕公司因本案支出诉讼保全费4560元、鉴定费2万元、律师费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鸿燕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公司提供的丝网波纹填料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经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产品盘高、丝径不符合HG∕T21559.3—2005《不锈钢丝网波纹填料》要求,峰高不符合《技术协议》中的约定,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鸿燕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鸿燕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应当退还鸿燕公司已支付的货款498400元(含安装费1万元),并赔偿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公司主张予以调整,应予支持;鸿燕公司放弃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支持;双方在合同约定因违约应支付所有费用包括必要的律师费,鸿燕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应予支持;本案合同(丝网波纹填料部分)解除后,鸿燕公司应退还所收取的二批丝网波纹填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鸿燕公司已支付的丝网波纹填料货款498400元(含安装费1万元)。二、**公司应支***公司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退还货款日止以49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公司应支***公司上述第二项利息损失的1.3倍的质量违约金。四、**公司应支***公司支出的诉前保全费4970元、诉前保全律师费6000元。五、**公司应支***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六、**公司应支***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4560元。七、**公司应支***公司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2万元。八、驳回鸿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79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公司认为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本案诉前财产保全已经被解除,一审认定案涉丝网波纹填料不符合质量要求错误,鉴定费2万元没有票据,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鸿燕公司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公司、鸿燕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案涉丝网波纹填料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根据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的鉴定意见,案涉丝网波纹填料盘高、丝径不符合HG∕T21559.3—2005《不锈钢丝网波纹填料》要求,峰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和鉴定人员具有***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经**公司***公司质证,应作为认定案涉丝网波纹填料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公司主张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应提交鉴定能力范围内的产品目录才能认定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因福建省司法厅颁发给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的***定许可证中业务范围记载产品质量鉴定,并未附有产品目录,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公司应退款项数额的问题。本案合同标的总金额905800元,鸿燕公司已付款547480元,无质量问题产品货款81800元。考虑到**公司已交货一年以上,鸿燕公司亦未主张解除案涉合同,鸿燕公司已另行购买相关产品,为避免讼累,无质量问题产品货款鸿燕公司应全额支付,故**公司应退款数额为465680元(含安装费1万元)。
第三,关于**公司逾期退款利息损失和质量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公司)须对产品质量负责,若供方的产品不符合需方(鸿燕公司)要求、合同技术参数及国家相关标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经检验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须赔偿需方的损失。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将产品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3日内更换为质量合格产品,若超过3日或更换的货品仍旧存在质量问题,则视为供方违约,供方须退回需方已支付所有款项,并承担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且每逾期一日,供方须赔偿需方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更换货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本案中,鸿燕公司主张**公司承担从2017年11月14日起的逾期退款498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费。根据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的鉴定意见,案涉丝网波纹填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根据鸿燕公司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的**公司应在2017年11月13日前予以解决,故鸿燕公司主张从2017年11月14日起计算逾期退款资金占用费有事实依据。关于鸿燕公司主张逾期退款按月2%计算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因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公司逾期退款应按日5%赔偿违约金,**公司主张应予以调整,考虑到鸿燕公司的损失主要是银行贷款利息损失,鸿燕公司亦未提供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酌定鸿燕公司逾期退款资金占用费损失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一审判决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费过高,存在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质量违约金的问题,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公司二审答辩意见来看,鸿燕公司主张质量违约金的实质是**公司因交付质量不合格产品给鸿燕公司造成建设工期及投产时间拖延而产生的成本增加及可得利益损失,但其并未举证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一审判决**公司承担退款利息损失1.3倍的质量违约金,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第四,关于一审未判决鸿燕公司返还案涉丝网波纹填料的问题。本案一审已判决**公司应承担退款责任,买卖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相应的鸿燕公司应将已收取的货物退还给**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公司自行承担退货费用。
第五,关于一审判决**公司承担鸿燕公司支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费4970元和诉前保全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问题。二审中,**公司***公司均认可因鸿燕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导致诉前财产保全被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因鸿燕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导致诉前财产保全被依法解除,鸿燕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因此,该诉前财产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应***公司自行承担。
第六,关于鉴定费2万元的问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经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费实际已经发生,且经本院向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定所鉴定人员核实,鉴定费为2万元,并出具发票,对鉴定费2万元应予确认。
顺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退货、减少价款等属于买卖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与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无关。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三、变更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65680元(含安装费1万元);
四、变更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化工有限公司逾期退款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退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465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付);
五、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取回位于****化工有限公司的两批次丝网波纹填料,****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驳回****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79元,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71元,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负担7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9元,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71元,江西省萍乡市**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负担7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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