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执保598号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8)鲁1003民初6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并于2018年12月24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