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7526号
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23082755)。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灵绪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3358027W)。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计346.50元,由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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