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6民初1296号
原告:山西万业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工业园区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万业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万业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山西万业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