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965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33580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豫1121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被申请人的偿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因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的冻结或者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