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赣0302执保111号
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569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尾数0236账户0元,建设银行尾数6666账户144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