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569号 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33580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前**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D2TA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诉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