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高新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33580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前**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D2TA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萍乡市迪尔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宝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6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4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3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