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9588号 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33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7号院4号楼8层91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飞生(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号2幢603D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飞生(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