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9588号
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33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7号院4号楼8层91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飞生(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号2幢603D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飞生(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