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9588号之一 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33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17号院4号楼8层91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飞生(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80号2幢603D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兰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飞生(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00元(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 彬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