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执1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4174439,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33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99484239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67876374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22)内06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30823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2022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有房屋、车辆信息,2022年10月1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蒙KU××**奥迪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Z××**大众牌轿车、蒙K7××**长城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2022年10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坐落于****蒙西工业园区蒙(2019)****不动产权第0××2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3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4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9号、蒙(2019)****不动产权第0××0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1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蒙C1××*****、蒙CJ××**起亚、蒙CNG5**黄海、蒙CA××**福田、蒙C3××**金旅、蒙C3××**金旅、蒙CC××**东风、蒙C11××**宇通牌车辆。2022年12月29日委托乌海市海南区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1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1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2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3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4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5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6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7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8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19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0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1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2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3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4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7号、乌国土资海南分国用(2014)第00028号、蒙(2018)海南区不动产权第0××9号、蒙(2018)海南区不动产权第0××6号、111031410429、111031410430、111011410433、111031409652、111031410343、111031410249、111031409718、111031409668、1110314409653、111031409737、111031409648、111031409644等土地及厂房。2022年11月28日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2022年11月29日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2022年12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