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9842号
原告:上海庙行喷镀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蕴藻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陶自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33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庙行喷镀厂与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庙行喷镀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庙行喷镀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庙行喷镀厂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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