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柯密封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宝柯密封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西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迅林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3709号 原告:上海宝柯密封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宝柯密封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迅林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