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2353号
原告:武汉中广恒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团结路16号东原锦悦第6幢20层1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武汉中广恒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广恒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