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1155-1号
申请人:山东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田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75588175W,法定代表人:刘雪芹,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工业园新五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566532.法定代表人:杨宜福,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人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要求依法查封被申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答辩期内,被告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04民初49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解云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