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德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2116号海信创智谷2号楼第6层606房间。
负责人:沈成罡,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工业园新五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宜福。
原审第三人: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西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连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雅胜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预付款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2018年5月双方签订的《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西柳秸秆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合同书》是锅炉安装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一审裁定书不正确,请求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交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德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是基于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热电工程安装工程产生的纠纷。在管辖权审理阶段,结合合同内容和参照标准,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于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工程地点在海城成盛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地域属海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迪
审判员  袁林
审判员  于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宴榕
书记员刘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