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恒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民特19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宜昌高新区(白洋镇沿江街5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乙公司称:1、依法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宜仲调字第302号调解书;2、本案的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在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核实[2024]宜仲裁字第118号案件情况时发现,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了涉及申请人的[2024]宜仲调字第302号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期支付所欠货款417165元、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申请人进一步查阅该案卷发现,代表申请人出庭的***的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情况说明上盖的公章与申请人的公章存在明显差异,仲裁申请书上某乙公司的电话号码非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送达文书上均是***签名。申请人从未收到宜昌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文书或接到过电话通知,对该案立案、调解过程完全不知情。***向宜昌仲裁委员会出具虚假的授权文书,其代理行为无效,宜昌仲裁委员会未尽到审查义务,仲裁程序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 被申请人某甲公司称:原仲裁程序合法,因为申请人陈述的***伪造公章目前只是涉嫌,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证明原仲裁程序中关于某乙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因此,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3日受理了某甲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某甲公司向宜昌仲裁委员会请求:1.裁决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417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98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1716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年13.8%的标准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3986元);2.裁决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2024]宜仲调字第302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仲裁庭审查并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某乙公司按下列期限向某甲公司付清所欠货款417165元,于2024年11月1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5年2月10日前支付267165元。二、若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某甲公司付清任意一期欠款,则应自2024年3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以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为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向某甲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且某甲公司有权就前述欠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仲裁费11592元(某甲公司已预交),由某乙公司承担,于2025年2月10日前支付给某甲公司。仲裁庭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万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内容合法,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庭依据上述调解协议制定本调解书。”某乙公司以其未授权***参加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行为无效、仲裁程序违法为由,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调解书。 另查明,2024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宜昌仲裁委员会[2024]宜仲调字第302号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金额合计502582.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2024年11月1日起向某甲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由某乙公司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陈述某乙公司已于2025年1月6日向某甲公司支付417165元,对于该款项,某乙公司陈述其中40万元***家属已实际向某乙公司支付。某乙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某甲公司转账417165元的附言为“宜昌邦普宜化磷化工配套工程货款,货款已清。”2025年2月11日某甲公司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5鄂96执14号),被执行人在贵院立案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特申请贵院予以执行完毕结案。2025年2月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96执14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宜仲调字第30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虽主张***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中的印章是伪造的,其并未授权***参加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行为无效,仲裁程序违法,但一方面,根据某乙公司的申请理由及审查查明的事实,某乙公司在2024年11月26日获知调解书内容后已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了调解书确认的款项417165元且备注“货款已清”,应视为其对案涉调解书确认的所欠货款金额的追认;另一方面,某甲公司在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前述417165元的款项后,就案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表示某乙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要求以执行完毕结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综上,某乙公司对案涉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且某甲公司已确认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实质化解。 综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2024]宜仲调字第302号调解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