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5民初244号
被告:甘孜州远熙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锦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尼呷镇菊母街。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现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
原告甘孜州远熙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锦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于2023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孜州远熙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甘孜州远熙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