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瓯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