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瓯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