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民初13924号
原告: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封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迪菁,系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西郭门外霞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琳。
原告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43元,由原告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