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983号之二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69元,由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