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983号之二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69元,由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