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70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中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738736292A。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邯郸魏县。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6元,由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