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8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被申请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五所楼村南一公里路西山水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PLX77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冀0207民初28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900元。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9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9.5元,由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辛丹丹 书 记 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