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4600352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3.3元,由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