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1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4600352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冀0207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40元。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4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42.2元,由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