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659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园新区17号楼沿街房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E80R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4.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7.17元,由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