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123号 申请人: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4600352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444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 —2— 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42.2元,由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3—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