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6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09228845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园新区17号楼沿街房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E80R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冀0207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7623元。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省奥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众人丛建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76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