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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江催字第35号 申请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农行杭州庆春支行,出票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收款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7810.0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9月3日,号码为10×××58的银行转账支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