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江催字第35号
申请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农行杭州庆春支行,出票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收款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7810.0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9月3日,号码为10×××58的银行转账支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