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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119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采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19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