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7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29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诚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3栋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数虎图像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上诉人上海莲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