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2民初141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7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湖北路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9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