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18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湖北路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753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爬踢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祁仓路东侧、外环路南侧(办公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F7JB3C(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湖北利航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爬踢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5158号民事调解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爬踢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爬踢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暂时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爬踢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安徽爬踢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