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2358号
申请人:***,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申请人:***,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远洋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5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远洋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北京远洋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大处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请求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阳支行账户存款15万元;请求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政通路支行账户存款152550.03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洋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大处支行账户(卡号XXXX)存款1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身份证号XX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阳支行账户(卡号XXXX)存款15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身份证号XX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政通路支行账户(卡号XXXX)存款152550.0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