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1186号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北部新城龙珠路新城名都宅小区12幢1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1493722P。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大都会B座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T0Q71。
法定代表人:汪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锐,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盼,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茜,德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锐、林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委托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聘用费用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企业委托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德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二级水利建造师5名,聘用期为1年,**公司告支付每名受聘者28000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6日、1月25日、3月12日、4月4日向德轩公司指定账户共计转款140000元。**公司在为上述5名建造师缴纳社会保险过程中,发现该5名建造师均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经住建部核查,上述建造师存在违规挂证情况。2019年7月15日,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发布通知,要求对上述挂证人员进行整改(注销),并对**公司进行处罚。因而,现上述协议无法履行,**公司遂与上述人员解除聘用关系,经多次与德轩公司协商,仅退还60000元聘用费用,余款一直未退,遂诉至法院。
被告德轩公司辩称:1、**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委托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2、**公司请求返还聘用费用80000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德轩公司和**公司签订协议时未约定聘用建造师需要配合购买社保,只是后来**公司为配合所在地市行业监管部门摸排“挂证”进行整改而单方提出的条件,不属于原协议委托事项范围;4、**公司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知存在“查挂证”风险,且对五名建造师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知情,双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并不存在隐瞒情形。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1月6日,**公司(甲方)与德轩公司(乙方)签订《企业委托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德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二级水利建造师5名,聘用期为1年,**公司支付每名受聘者28000元(包含乙方服务费),其证书只限企业新办资质、资质升级、年检使用,不得进行招投标使用,一经发现挪为它用或进行违法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注册时间从建造师注册成功之日开始计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及受聘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乙方负责将受聘者的资料上报,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注册等各项手续,甲方需协助办理。
支付办法:甲方应当明确所需建造师专业、人数。本次甲方聘用乙方建造师总计5名,聘用费用总计为:140000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每名建造师定金:8000元,一共5名,总计定金:40000元。待乙方将每名建造师的资料上报后,甲方看到申报信息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每本款项12000元,一共5名,费用总计60000元;企业看到终审通过后,支付乙方每名建造师尾款:8000元,费用总计:40000元;如若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考B证,则每本补乙方壹仟元整,一共5名,总计5000元整,乙方理应配合。
其他事项: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聘用乙方人员,如若不聘用,乙方不退还甲方费用,并且甲方在一年内不得聘用乙方推荐的该人才;甲方保证受聘者证书及相关复印件不遗失、注册前不作任何与注册无关的使用行为。自甲方将受聘者资料提交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聘者的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交还乙方;自乙方将受聘者注册相关的资料交付甲方之日起(收条签定日)40日内住建部网站未公示的,仍视同注册成功,乙方不退回相应费用;甲方应将注册不成功的受聘者相关资料及时退还乙方,并提供书面未注册成功说明文件和理由,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注册不成功的,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因受聘者原因致使注册不成功,乙方应当继续协调招聘其他受聘者直至注册成功,或将所收甲方费用退回;因甲方原因造成受聘者证书灭失等情形出现的,甲方应补办证书,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不耽误乙方正常注册,否则、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到证书发下来为止,不能补办的,甲方赔付乙方50000元整;如若资质证、注册证因甲方原因导致吊销,甲方应赔付乙方100000整。甲方与受聘者聘用协议期满后不再续期的,甲方应当在10日内出具受聘者执业变更注册所需材料与受聘者个人资料一起交付乙方,由乙方代为转交;到期后,如若不再续期,证书应配合乙方转出(如若配合考b证,则b证也应该配合乙方转出);甲方未按约支付本协议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德轩公司为**公司协调委托二级水利建造师韩雨、温其伟、张丽娟、黄国杰、沈鹏鹏等五人。**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6日向协议指定账户转款4万元,1月25日转款6万元,3月12日转款2万元,4月4日转款2万元,德轩公司共计收到140000元合同款。
另查明,2019年1月24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上述五名建造师初始注册进行公示,显示注册公司为**公司,公示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出具“市区企业3月底‘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摸排清单”,显示上述五名建造师注册单位为**公司,无社保记录。**公司为上述五人购买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从2019年4月开始。2019年7月15日,安庆市建筑管理处出具《住建部第四批“挂证”人员问题清单》,内容为“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以及市住建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将住建部核查的《第四批“挂证”人员问题清单》转给你们,清认真进行对比,逐一进行整改(注销),对单销号,并于7月31日前将整改结果(附整改材料)报送市建筑管理处市场管理科”所付清单显示韩雨、温其伟、张丽娟等三名建造师社保与注册公司不一致,系第三方公司。后上述五人均已注销注册。韩雨、黄国杰、沈鹏鹏三人分别向**公司退回2万元,共计6万元,**公司认为德轩公司应退回余下8万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德轩公司签订《企业委托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德轩公司为其委托协调5名二级水利建造师事宜,故双方之间应为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德轩公司虽然完成二级水利建造师聘用协调工作,**公司也完成初次注册公示,但因聘用建造师的社会保险问题,致使**公司不能继续聘用德轩公司提供的水利建造师。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已至,合同已经终止,故对于**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委托协议》,不再予以处理。对**公司要求德轩公司返还余下8万元的诉请,因德轩公司寻找水利建造师、协调建造师为委托事务付出相应的劳动,故**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考虑**公司在诉讼前已收到部分退回款项,故本案确定返还的金额为4万元,对**公司其他诉请不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4万元聘用费;
二、驳回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琦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