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3财保123号 申请人: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2号济南国际创新产业园B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广州市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51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番禺星河湾大酒店支行开设的715963211414账户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的3602××××2456账户,银行存款共计172823.84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番禺星河湾大酒店支行开设的715963211414账户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的3602××××2456账户,银行存款共计172823.84元。 案件申请费1384元,由申请人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