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702知民初11号
原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某公司与被告兰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甘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8500元,承担违约金7992元,合计26492元;2.判令被告按照LPR一年期利率承担利息至服务费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2020年5月18日分别签订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企业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编制报告。原告现场检测后编制完成报告,被告已签收。2018年6月4日、2020年6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欠原告18500元技术服务费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8500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724元。
被告兰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签订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ZY/2018-058,约定乙方为兰某公司4S店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对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应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乙方要在45个工作日完成评价工作(该时间从甲方支付控制效果付款并现场检测完毕之日起计算),向甲方提供4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本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费总额为27000元,含评审费。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即13500元,乙方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价报告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50%,即13500元,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领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违约额按合同额的50%执行,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乙方完成评价报告后,甲方放弃或拒绝领取的,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所欠的技术服务费仍应支付;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乙方检测费用,每超一日,支付乙方全部费用1%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为被告提供金额为27000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费13500元。2018年6月9日、2018年9月3日,原告完成现场采样,同年9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10月出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于2018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被告。
2020年5月18日,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原告作为受托方(乙方),双方签订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ZY/2020-083,约定乙方为兰某公司4S店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乙方要在30个工作日完成检测工作(该时间从甲方支付预付款并现场检测完毕之日起计算),向甲方提供2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费总额为5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即2500元,乙方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检测报告后,甲方7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50%,即2500元,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甲方领取职业病检测报告。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违约额按合同额的50%执行,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乙方完成检测报告后,甲方放弃或拒绝领取的,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所欠的技术服务费仍应支付;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乙方检测费用,每超一日,支付乙方全部费用1%的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6月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2020年6月1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金额为5000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将上述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发票邮寄送达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原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报告原件、兰某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甘肃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状态详情打印件、顺丰速运快递回单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3500元,下剩1850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8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2724元。经审查,双方签订的两份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均约定了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收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后7日内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被告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原告评价费用、检测费用,每超一日,支付乙方全部费用1%的违约金。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20年6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上述报告,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技术服务费185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现原告以欠付技术服务费1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自2020年6月21日计算至2025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724元(18500元×3.1%÷12个月×57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某公司技术服务费18500元,承担利息2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为33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兰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