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2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云山大街16号(B座)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沙口路一巷一号5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5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荟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如下:1.请求改判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无需向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4146.77元且无需支付利息;2.请求改判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173893.6元;3.请求改判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需向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398200元;4.请求改判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赔付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损失暂定为人民币450000元(具体请求对涉案工程外墙施工质量进行司法评估鉴定,并以司法评估鉴定结论为准);5.请求改判确认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上述的质量问题修复完毕并经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验收合格签发正式验收合格书上所注明验收合格日期起计2年,并判令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有权保留45万元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该质保金自本项请求质保期起算满一年,全部维修、投诉工作处理完毕后,发包方、承包方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结算支付50%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扣除贰年保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承包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无息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即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6.请求改判判令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1000元;7.请求判令质量鉴定费、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评估鉴定费由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二)请求判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二审受理费由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期限因新誉隆公司人手严重不足、施工极其不规范、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返工等因素造成工期被严重延误,新誉隆公司于法于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并改判新誉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向东荟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涉案工程因新誉隆公司原因,施工期间至今一直存在外墙砖脱落、渗水等严重施工质量问题,而新誉隆公司经东荟公司多次催告却一直未进行切实有效修复整改措施,涉案楼宇外墙至今时刻存在外墙砖脱落情况及安全隐患未彻底有效解决。鉴于此,东荟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暂缓结算,并要求新誉隆公司切实修复外墙砖脱落、渗水等严重施工质量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后,再结算余下部分工程款合理有据,暂缓结算不属于违约行为,而且暂缓结算根本原因是新誉隆公司未能交付质量合格工程所致,为此延后结算与支付的责任完全在新誉隆公司,新誉隆公司要求东荟公司就涉案工程款逾期结算及支付所承担的违约金的做法,是根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更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新誉隆公司还应依约承担涉案工程因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赔偿责任。本案工程至今未结算的责任完全在***隆公司,东荟公司虽然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但是明确工程存在GRC于墙面连接处积水、开裂、外墙砖脱落等施工质量问题,需要尽快安排修复。新誉隆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包括如下:1.施工期间人工不足等,导致延误工期,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2.施工质量问题严重,外墙砖掉落,外墙GRC构建漏水、渗水,至今未彻底修复;3.施工质量问题未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4.严重影响本项目对外形象及招商引资,导致本项目增加了营运**。(三)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为本案争议焦点,但一审法院没有准予东荟公司司法鉴定申请,导致本案查明事实不清,为了查明事实,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准予东荟公司司法鉴定申请,或撤销发回重审,以纠正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四)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应为4903923.61元,与对方主张的差额为3883.15元。 新誉隆公司辩称:(一)新誉隆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东荟公司验收合格并已实际投入使用,东荟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1084146.77元。1.案涉工程于2019年2月3日由东荟公司占有使用,东荟公司在即日起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以装修完工后崭新的实景图片进行宣传招租,并即日起享有崭新装修效果带来的经济利益。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21日经东荟公司初步验收合格,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东荟公司不能因为一些可以通过质量保修途径解决的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2.首先,根据《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工程总造价为4907806.76元,东荟公司已经向新誉隆公司支付4398535.76元,其中包含新誉隆公司承包的东荟创新园周边园林改造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从东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优先扣除完毕。其次,新誉隆公司认可一审法院关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飘蓬费用3800元、安全施工违约金1400元,保留质保金51646.08元的认定。因此,东荟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084146.77元,具体计算方法为:4907806.76元+631721.85元-4398535.76元-3800元-1400元-51646.08元=1084146.77元。(二)东荟公司无须向新誉隆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东荟公司增加额外工程量、变更设计图纸、指定材料厂家供货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期正常顺延已经被东荟公司批准,东荟公司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期顺延122天,东荟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工程不存在未经批准逾期的情形。(三)新誉隆公司无需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398200元。东荟公司已于2019年2月3日对案涉工程进行占有使用,又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在该证明书中“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中确认施工质量基本符合使用要求。后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新誉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除了导致工期顺延的外墙砖系甲供材以外,案涉工程所用的材料都是东荟公司指定厂家,材料入场前都经过东荟公司检验合格才进场施工,东荟公司以工程质量瑕疵无限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属于严重违约。(四)东荟公司请求新誉隆公司赔偿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损失450000元,无事实依据。东荟公司未能举证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五)东荟公司的第五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六)东荟公司的第五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1.东荟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无理由拖延竣工验收。2.东荟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拖延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新誉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东荟公司向新誉隆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140992.85元;2.请求判令东荟公司向新誉隆公司支付违约金670903.8元(以1140992.85为基数,按每日3‰,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暂计670903.8元);3.请求判令东荟公司向新誉隆公司支付新誉隆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52000元;4.请求判令由东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用。 东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173893.6元;2.请求判令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398200元;3.请求判令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赔付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损失暂定为人民币450000元(具体以司法评估鉴定结论为准);4.请求判令确认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上述的质量问题修复完毕并反诉新誉隆公司验收合格签发正式验收合格书上所注明验收合格日期起计2年,并判令反诉新誉隆公司有权保留45万元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该质保金自本项请求质保期起算满一年,全部维修、投诉工作处理完毕后,发包方、承包方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结算支付50%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扣除贰年保修期间所发生的所有承包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无息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即反诉东荟公司;5.请求判令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支付加装不锈钢雨篷费用3800元;6.请求判令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1000元;7.请求判令质量鉴定费、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评估鉴定费由新誉隆公司承担;8.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新誉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誉隆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2018年5月23日,东荟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新誉隆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了《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简称涉案合同),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云山大街16号;工程内容:东荟B、C座外立面装修改造(简称涉案工程),具体以发包方提供的《东荟B、C座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图纸见附件三)、本协议附件一《东荟B、C座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报价清单》、附件二《东荟B、C座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主要材料表》为准。工期126日历天(包含节假日),暂定2018年5月28日开工,同年9月15日竣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日期为准。工程价款:本工程按总价包干形式进行施工承包,包干总价(含税)为3982000元。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全部完成,经发包方初检合格,承包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经发包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协议总金额的80%;工程竣工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需在30天内报送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供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书及竣工资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随后同承包方核对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款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满壹年无质量问题后
1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退回2.5%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退回剩余保修金。若因承包方施工质量的问题,导致保修期内保修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相关保修操作按照附件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保修期自发包方签发的验收合格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日期起计,若发现质量问题,承包方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否则发包方有权另请他人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不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则每天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承包方缴交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方支付本协议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本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的现场管理代表必须驻扎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附件一工程报价清单中,外墙砖备注为面砖甲供,C座外墙砖铺贴项目的工程费用为51646.08元。附件七工程文明施工违约处罚细则,吸烟违约金100元/人次;不戴安全帽违约金100元/人次;不带安全带及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违约金200元/人次。 同日,东荟公司签发了工程开工通知,要求新誉隆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前报送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涉案工程实际工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9月15日。新誉隆公司同日签收并回复将按东荟公司开工要求组织施工。 2018年12月5日,东荟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新誉隆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了《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备忘录》,东荟公司将东荟创新园周边园林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新誉隆公司,工期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0日,工程总价包干为521158元。 关于工期问题,新誉隆公司主张因东荟公司修改设计、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并提供了多份设计修改通知、2019-022号工程业务联系单、多份工程签证单等证据。设计修改通知显示2018年5月至同年10月,东荟公司多次向新誉隆公司发通知要求修改设计。工程业务联系单显示在2019年4月,东荟公司向新誉隆公司陈述因甲供外墙砖重新采购需要时间,对工期造成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程签证单显示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新誉隆公司完成多项增加工程。东荟公司认为设计修改通知无原件,不予认可;工程业务联系单认可真实性,认为不能反映工期情况,真实情况是新誉隆公司人手不足及质量问题导致工期逾期;对工程签证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东荟公司提供了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工程业务联系***,主要内容为督促施工进度和安全施工、提出渗漏水和外墙砖脱落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其中2022年5月25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外墙砖可能还会有掉落的问题,新誉隆公司为消除使用方的顾虑,将C座单项铺贴外墙砖项目的工程费用约5万元作为延迟保修期费用,在本次保修期到期后此项目再延期2年作为保修期,**公司加快进行结算。2020年7月23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外墙砖脱落问题,局部位置已完成维修,但还存在脱落现象,东荟公司考虑到人员安全、财产问题,对通过口处加装不锈钢防护飘蓬,防止外墙脱落伤人,加装费用3800元由贵公司承担,在合同工程款结算时扣除。2018年6月15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及成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违规施工,罚款1000元。2018年6月25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另有未佩戴安全帽,罚款1000元。2018年7月17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施工人员两次未佩戴安全帽,罚款600元。2018年7月19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野蛮施工,罚款1000元。2018年8月23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和吸烟,罚款1000元。2018年11月1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施工中造成起火,处违约金2500元,若日后无类似起火情况发生,此违约金不予处罚,若再次发送此类情况,处违约金5000处罚。2018年11月7日的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因新誉隆公司负责人未请假而缺席当天会议,影响工程进度,处500元违约金。另外有多份工程业务联系单载明增加工程情况。新誉隆公司认为其已对相应问题做了整改,竣工验收时已不存在质量问题;保修期延长和预留5万质保金是迫于无奈,希望尽快结算而附条件的承诺,因东荟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工程款,该承诺无效;加装雨棚是为遮阳挡雨,与新誉隆公司无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2020年9月21日,东荟公司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涉案工程实际完工日期2019年1月15日,施工单位意见为工期延误122天,均办理工程延误签字手续,保修期从本证明书签发之日计算;建设单位意见为观感质量基本符合使用要求,施工质量基本符合使用要求,工期符合现场进度要求,其他说明部分载明墙面连接处积水开裂,部分外墙砖脱落,须尽快修复,排除安全隐患。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双方签署《东荟创新园周边园林改造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工程已于2020年5月17日完成并验收合格,工程总造价为631721.85元。2022年5月27日,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出具了《工程款结清证明》,新誉隆公司确认已收到全部工程款合计631721.85元。 2021年12月13日,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递交了涉案工程结算报审资料,其中包括设计修改通知原件10份,工程签证(变更)单原件31份等。东荟公司工作人员在签收人处注明已收资料并签名。工程结算书载明合同价3982000元;合同外工程造价925806.76元(含税);合同外工程造价中增加工程造价986261.19元,减少工程造价144618.68元,合计841642.51元,含税价925806.76元;以上总工程价4907806.76元。新誉隆公司另提供了合同外工程增减变更部分的工程签证单、工程报价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施工现场照片等。统计未含税合同外工程价款为841642.51元,含税为925806.76元。东荟公司对工程结算书不予认可,认为是新誉隆公司自行制作,对合同外工程增减变更部分的工程签证单、工程报价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涉案工程因质量不合格导致未结算,应由新誉隆公司承担责任。另外,东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评估。 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东荟公司向新誉隆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4398535.76元,其中包***改造工程款631721.85元。 新誉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函担保,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已经执行,新誉隆公司为此缴纳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皆具有约束力。 关于工期延误问题。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递交的结算报审资料中,包含了设计修改通知原件10份,故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存在设计修改予以采信。涉案工程存在多项合同外的增加工程、设计修改、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等情况,工期应相应顺延,双方并没有就工期顺延期限协商一致,东荟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新誉隆公司,故东荟公司主张的工程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东荟公司举证的工程业务联系单显示有外墙砖脱落、渗漏水等问题,但其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确认了质量基本符合使用要求,而外墙砖脱落、渗漏水等问题可以依照《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等,按照双方约定通过质量保修的途径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并不影响东荟公司的正常使用,不足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新誉隆公司亦承诺了延长质保期和预留51646.08元的保证金,故东荟公司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东荟公司请求的赔偿工程质量修复损失、保留45万元作为质保金,修复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依据上述认定,东荟公司可请求新誉隆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故该两项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东荟公司关于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评估没有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加装飘蓬费用,虽新誉隆公司不予认可,但本案中确实存在外墙砖脱落的问题,东荟公司为安全在出入口加装飘蓬合理,且费用问题已告知新誉隆公司,新誉隆公司亦未提出反对,该部分费用应由新誉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根据工程业务联系单统计,新誉隆公司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2次,未佩戴安全帽4次,吸烟1次,负责人未请假缺席会议1次,按照工程文明施工违约处罚细则及涉案合同的约定,此项违约金合计14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另野蛮施工的违约金并无合同依据,东荟公司没有证明起火事故有再次发生的情况,故该二项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新誉隆公司向东荟公司递交了结算报审资料,且有工程签证单、工程报价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等加以佐证,东荟公司答辩中称涉案合同约定价为3982000元,增加工程1084887.31元(未结算),减少工程162963.7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采纳新誉隆公司的主张,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为4907806.76元、园林工程价款为631721.85元,合计5539528.61元,已付工程款(***工程)4398535.76元,扣除飘蓬费用3800元、安全施工违约金1400元,未付工程款为1135792.85元。关于质保金,新誉隆公司承诺因外墙砖脱落问题,对该项延长两年保修期,保留质保金51646.08元,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载明保修期从本证明书签发之日计算,即从2020年9月21日起算,***修期尚未到期,该部分保留质保金51646.08元尚未到支付时间,应予以扣除,故东荟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084146.77元。关***隆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主张的利息过高,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新誉隆公司主张自其递交结算报审资料二十个工作日后即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中2.5%的质保金扣除保留质保金后(71049元)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为保修期满十个工作日后的2022年10月11日。即利息以1013097.77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104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关于律师费,双方主张的律师费皆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4146.7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13097.77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104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74元,由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负担15743元,由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467.57元,由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东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视频,2.照片,证据1、2拟证明2023年6月18日,涉案工程楼宇外墙再次发生外墙砖脱落,并导致一楼停放车辆被脱落外墙砖砸坏,足以证明新誉隆公司交付外墙工程明显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3.工程业务联系单及附件,4.微信截图,证据3、4拟证明2023年1月13日,涉案楼宇外墙再次发生外墙砖脱落,东荟公司通知新誉隆公司并要求安排跟进处理,但新誉隆公司没有派人处理;5.工程业务联系单及附件,6.微信截图,证据5、6拟证明2023年6月18日,涉案楼宇外墙再次发生外墙砖脱落,东荟公司通知新誉隆公司并要求安排跟进处理,但新誉隆公司没有派人处理;证据7,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云山大街16号《外墙检测鉴定报告书》,拟证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充分证明施工单位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 新誉隆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至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认,但是不认可证明内容;对证据7的真实性确认,除鉴定意见第1点“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标明的饰面做法符合工艺做法要求”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给予确认外,其于部分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东荟公司二审明确其主张的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修,其主张《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的结算金额应为4903923.61元,并表示该金额是其工作人员计算出来的。东荟公司二审表示其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修复。 二审另查明,《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附件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3.3赔偿责任:由于承包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承包方未按协议进行维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东荟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东荟公司上诉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的结算金额应为4903923.61元。对此本院认为,新誉隆公司为证明结算金额,提交了合同外工程增减变更部分的工程签证单、工程报价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而东荟公司主张的金额与新誉隆公司主张的金额仅相差数千元,且东荟公司对结算金额的差异没有充分证据反驳,故一审法院采信新誉隆公司主张的《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结算金额为4907806.76元,依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东荟公司上诉要求新誉隆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173893.6元。对此本院认为,新誉隆公司就工期问题一审提交了多份涉及修改通知、2019-022号工程业务联系单、多份工程签证单扥该证据,并据此主张因东荟公司修改设计、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而在东荟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明确载明“工期:符合现场进度要求”,可见东荟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不存在逾期的情况,故东荟公司要求新誉隆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欠缺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东荟公司上诉按要求新誉隆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398200元及赔偿工程质量修复损失暂定45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东荟公司虽然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注明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是该证明书载明“施工质量:基本符合使用要求”以及“本工程免费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可见双方同意将上述质量问题一并纳入保修的范围,且工程施工质量也达到了基本符合使用要求的程度,故东荟公司再要求新誉隆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398200元,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东荟公司上诉要求赔付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损失暂定为45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由此可知,返修发生于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东荟公司二审表示其主张的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修,而根据双方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保修期从证明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东荟公司既已经签署该证明书,且未对上述保修期的内容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只不过存在的部分问题应纳入保修期的工程保修问题。因此,东荟公司主张返修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东荟公司在新誉隆公司未按要求维修的情况下,其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东荟公司可根据工程维修具体情况,再另行主张。一审法院未准许东荟公司的鉴定并不影响其另行就工程维修问题寻求救济。东荟公司不能以工程存在维修问题拒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东荟公司支付工程款1084146.77元及相关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东荟公司二审确认尚未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具体的维修费用尚未确认,故东荟公司要求新誉隆公司赔偿工程质量修复损失暂定450000元及其第5、7项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东荟公司上诉要求新誉隆公司支付律师费41000元,但是该费用欠缺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东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4146.7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13097.77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1049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7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77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负担15743元,由被上诉人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3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467.5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东荟服务创新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