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320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族,1994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沙口路一巷一号502。
法定代表人:陈文轩,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CLD37。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誉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肖健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家玮
书 记 员 杨 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