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8民初1915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吴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公证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
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吴桥)电力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吴桥)电力有限公司名下1332677.13元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552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19B8046720240000095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某(吴桥)电力有限公司名下1332677.13元财产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552000元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