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12民初3016号
原告: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祝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72元,由原告某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