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25914号
申请人: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工业区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PU5E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乐塘路1号金域华府小区1栋040106-040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1052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