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保87号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云和村郭家组。 经营者:***,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发区乐塘路1号金域华府小区1栋040106-04012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做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高新区能盛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