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259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工业区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PU5E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乐塘路1号金域华府小区1栋040106-040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1052N。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59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东路支行账号1818********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以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典乐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东路支行账号1818********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