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羿旭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湘潭三湘务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羿旭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秀水丽苑3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2QK6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栋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78472244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湘潭三湘务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科大社区新围组十四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974160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乐塘路1号金域华府小区1栋040106-040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105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羿旭晟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三湘务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三湘务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羿旭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三湘务实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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